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百强评选办法规则(草案)》的通知

浏览:581 时间:2022/07/0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协会工作安排,为推动宝安区建筑行业高质量快速发展,加快宝安区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品牌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同时展示宝安区建筑业争先创优的良好社会形象,结合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百强评选办法规则(草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百强评选办法规则(草案)

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
2022年7月4日

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百强评选办法规则(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高质量快速发展,做强做大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展示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树立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优质品牌形象,促进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结合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成立“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相关专家组成员组成,其职责为:组织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制定、修订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标准,组织实施评审工作,邀请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审定,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设于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百强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企业综合实力百强评审的申报、申报材料的审核及评审具体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百强”评审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由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参评企业资质、注册地要求:1已取得经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参评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施工企业原则上为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需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同意方可申报。

第七条  申请参加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的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二)上一年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三)上一年度未发生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具备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百强评审办公室组织开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价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评系统”),参评企业自愿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 百强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综合实力百强评审申报的情况,通过网评系统,组织参评企业和评审专家随机抽选分组进行。

第十条 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考核范围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行业诚信、党建工作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和人力资源六个方面的综合状况,重点突出企业的综合实力水平。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按120分制形式进行分值统计(安全生产和人力资源评分为20分加分项),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  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由各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指标及其权重分值进行打分,再通过网评系统进行自动汇总,形成初评结果。初评结果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定,报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再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同意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颁发由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认证的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评审周期及评审考核期 

综合实力百强评审工作每年组织进行,为每年520日前完成申报受理,61日实施具体评审,81日公布评审结果并适时发布。

受理申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按当年百强评审办公室发出的具体通知执行,每年度综合实力百强评审考核期为上年度11日至1231日。

第四章  资料申报

第十三条  参加综合评审的企业,应在当年申报受理通知的时间内,遵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愿申报。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根据6个指标在网评系统上申报,由6个专家组分别考核,申报材料请按照6个指标分别准备并附上自评分数表、申报承诺函及每个指标相对应的自评报告书,1个指标为1册,报送6册,材料请按序号整理成册,每页加盖公章,网上申报后还需向百强评审办公室提交盖公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套。根据百强评审办公室安排,评审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评定,评定结果需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务必在有效申报时间内完成各项材料报送工作,申报材料上报后原则上不可修改,文件请确保真实性。

第十六条  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评审旨在打造宝安区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鼓励企业奋进,推动行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实力百强施工企业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综合实力百强施工企业评审的相关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评审相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节轻重的,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将予以警告、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3个工作日后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条款由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二十条规则根据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年根据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编:工程专家组组长,富志强

副主编:质量专家组组长,张复兴

机电专家组组长,张伟华

法律专家组组长,权庆华

生态专家组组长,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