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委会介绍: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9年9月收到宝安区住建局《关于同意成立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批复》,10月也接到宝安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批复》,标志着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2020年11月,经区司法局批准,调委会更名为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会调委会由8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5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宝安区推进中央依法治国办三调联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宝安区司法局颁布的《宝安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高标准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调解队伍,及时有效的化解建筑行业纠纷。加强人民调解体系建设,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调委会性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可以积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还能够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
调委会宗旨: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务关系的作用,提高、规范行业协会在化解劳务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协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受理纠纷范围:
一、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民事、经济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建筑企业员工与所在建筑企业之间,因建筑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死亡抚恤 待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发生的纠纷。
三、建筑企业员工之间发生的涉及赡养、抚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 益性的民间纠纷。
四、建筑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不予受理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