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建引领把方向,凝心聚力促发展。为推动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高质量快速发展,做强做大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展示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树立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优质品牌形象,促进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结合宝安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成立“宝安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宝安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其职责包括评审具体实施的日常工作,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组织申报资料审核、审定以及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三条 “宝安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由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评企业注册地、资质要求:1、已取得经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3、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第五条 参评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二)上一年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三)上一年度未发生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具备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考核范围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行业诚信、党建工作和社会责任、人力资源六个方面的综合状况,重点突出企业的综合实力水平。
第七条 各指标总分值按100分制进行统计,如评审结果60分以上企业未超过100家,则60分以上企业评为综合实力优秀企业;如评审结果60分以上企业超过100家,则前100名择优评为综合实力优秀企业。
第八条 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由各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指标及其权重分值进行打分,形成初评结果。初评结果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定,报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并颁发由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认证的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评审周期及评审考核期
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工作每年组织进行,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申报受理,12月31日前实施具体评审,1月31日前公布评审结果。
受理申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按当年协会发出的具体通知执行,每年度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考核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资料申报
第十条 参加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的企业,应在当年申报受理通知的时间内,遵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愿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请按照评分细则中的6个指标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务必在有效申报时间内完成各项材料报送工作,申报材料上报后原则上不可修改,文件请确保真实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宝安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综合实力优秀企业评审的相关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评审相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节轻重的,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将予以警告、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3个工作日后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由深圳市宝安区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十六条规则根据宝安区建筑业施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年根据宝安区建筑业施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